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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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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