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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單就大陸早期收穫貨品為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早期收穫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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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第31條前條措施之實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第32條本辦法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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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