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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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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