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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附則
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補貼或第六十八條規定之傾銷情事者,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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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認定、諮商、救濟措施等事項,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有關國際協定及慣例辦…第3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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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