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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4條

國產飲料品容器成本、受託打造車身或特殊型式車輛,以及冷暖氣機用主 機等之通常價格之標準,主管稽徵機關應蒐集有關資料定期分析檢討,如 遇漲跌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檢附有關資料,研擬調整通常價格標準 意見,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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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