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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第5條

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對稽徵機關依第二條第四條函送有關應 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等資料,如認有不正常或重大出入時,得派 員逕行調查市售資料或參考同業有關資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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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