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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貿易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但停止原因消失時,應即回復之:…第3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

「貿易推廣與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1-1條依前條第一項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輸出貨品,以離岸價格為準。二、輸入貨品…第21-2條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第22條主管機關應協助出進口廠商,主動透過與外國諮商或談判,排除其在外國市場遭遇之不公平貿易障礙。第23條為因應貿易推廣之需要,行政院得指定有關機關推動輸出保險、出進口融資、航運發展及其他配合輔導措…第24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第25條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貿易文件或資料足以妨礙他人商業利益者,除供公務上使用外,應保守秘密。第26條出進口人應本誠信原則,利用仲裁、調解或和解程序,積極處理貿易糾紛。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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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