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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3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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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