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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不適格。 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 聲明異議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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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