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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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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