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 第14條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