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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5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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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