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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6條

審委會應按其決議製作審定書原本,送請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後作成正本送達異議人。 審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得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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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