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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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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