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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7條

審委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十二條予以駁回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如遇法規變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審查之基準。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程序不合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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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