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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指定項目,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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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