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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所定期限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 二、指定產品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或資料備查之規定。 營建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尚未施工者,並通知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依改善計畫核定期程、內容執行者,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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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