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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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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運輸或販賣包裝之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其製造、運輸、販賣業者應依公告事項辦理。 前項業者應將辦理減量成果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備查程序、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業者輸入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者,其於銷售該物品時之包裝應符合該項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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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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