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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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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