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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50條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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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