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6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6條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通報。 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 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 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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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