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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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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0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選任適當之受託者,要求受託者建立有效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並監督該機制之實施。 前項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公正第三方驗證。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第一項委外業務,應與受託者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劃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視需要導入第三方協力機制;演練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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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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