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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 第7條
赦免法 第7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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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3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第4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5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5-1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
第6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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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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