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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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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4條
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 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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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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