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 第5條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5條

走私進口農產品經查緝機關緝獲後,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通知本會或本會 委託之機構接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