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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第6條

移送本會處理之走私進口農產品,應由海關編列預算核發其舉發人及查緝 機關之獎勵金及緝運費用;其獎勵金之核發標準,準用財務罰鍰給獎分配 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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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