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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第6條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6條
所有人應檢附其管制號碼標識已完成之圖片及已投保
第三十條
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 超輕型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應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 一、滅失。 二、損壞致不能修復。 三、報廢。 四、永久停用。 五、所有權移轉。 六、變更所屬活動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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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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