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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4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編號, 並將號碼標明於顯著之處。 超輕型載具申請自國外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超輕型載具規範申請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核准後,依法辦理進口手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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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