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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5條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檢附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申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授權之社團組織核發操作證,操戶作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得檢附 檢查證明申請換發。 前項申請書及操戶作證之格式,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定之。 申請發給或換發操作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者 。 二、曾犯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者。 三、經註銷操作證未滿三年者。 四、未滿十八歲或已逾六十五歲者。 五、有不適飛行活動疾病者。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由請操作證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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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