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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第6條

超輕型載具應按核准之空域、高度從事飛行活動,不得逾越。 超輕型載具不得飛越都市、密集住宅區、集會廣埸及軍事重要設施或營區 上空,以及禁航區、限航區、危險區等。並不得無故在起降埸以外之地點 起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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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