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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0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0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者,由主管機 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或送原核轉駐外機構轉發 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檢具入出 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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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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