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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1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備 有回程機(船)票。但其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持 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其在第三地區者,應加附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 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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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