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20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0條

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 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屆期 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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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