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21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配偶、子女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四、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得 擔任之職務。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 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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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