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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帶回 ,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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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