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3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 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 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 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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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