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6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6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七條第一款、第三 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之電子檔,向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 外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同條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 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 請。 前項申請,邀請單位應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日前代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 ,得於預定行程五個工作日前代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預 定行程一個月前代申請: 一、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二、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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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