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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7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 五、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單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但近一年內已 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附。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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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