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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9條

居家護理收案對象,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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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