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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2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 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 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 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 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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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