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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3條

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 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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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第44條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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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