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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10條

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報告。 前項審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各項工作內容由身心障礙者執行之可能性。 二、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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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