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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 第2條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 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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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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