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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5條

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 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所需具備之能力。 三、工作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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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