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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輔助器具 (以下簡稱輔具) 係指恢復、維持或強化身心障 礙者就業能力之器具。 前項所稱輔具如為電腦時,應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需之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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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