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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第5條
僱用單位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雇主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時, 由僱用單位自行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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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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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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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執行者,應繳回原補助金額。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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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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