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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得委託經立案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身心 障礙者福利團體或相關專業團體核辦輔具補助申請。 為審查輔具補助申請,主管機關得成立評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輔具服務 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個案管理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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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第3條本辦法所稱就業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係指恢復、維持或強化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之器具。前項所稱…第4條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所需輔具,其購置、製造、租用及改裝等費用,得由其本人、訓練單位或…第5條僱用單位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公立就…第6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就業輔具相關資訊,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或個人參考運用。第8條本辦法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內撥付之。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內撥付之。三、地方…第9條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執行者,應繳回原補助金額。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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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