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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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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4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
第六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
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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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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