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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3條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 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 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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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