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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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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4條
特別門診應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特別門診應有適合輪椅乘座者使用之櫃台,及方便輪椅、推 床進出之適當空間。 前項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 指定醫院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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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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